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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是中港跨境律師會經常需要處理的日常法律事務。由於香港和內地的緊密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留有存款。 同時,一些香港居民最初從內地移民到香港來的,他們在內地還留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香港居民去世後,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辦理遺產的轉名過戶。本文將介紹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一般情況下,建議先辦理香港繼承承辦,取得遺產承辦書,然後在辦理內地繼承。這樣可以免於在繼承內地遺產的程序中進行遺囑查詢。

香港居民辦理內地動產繼承時,需準備以下文件並完成公證認證: 死亡證明:需經香港高等法院加蓋「轉遞專用章」並由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進行公證 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等,需經公證並附中文譯本 遺囑正本(如有):須經內地公證處確認符合《繼承法》形式要件 放棄繼承聲明書(若其他繼承人放棄權利):需公證並明確標示放棄動產繼承範圍 特別注意:所有香港出具的文件必須經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轉遞手續,方可在內地具法律效力。 實務操作:向內地公證處申請繼承權證明

作為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跨境執業的律師,經常遇到有關跨境遺囑及跨境遺產繼承的咨詢及處理相關遺囑及遺產繼承事務。特別是,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其他財產,需要通過遺囑的方式事項財產的傳承。 由於香港與內地天然的地緣和社會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特別是廣東省的深圳、珠海、佛山等靠近香港的城市購置房產; 或者在內地投資設廠,從而持有內地公司股份; 或者在內地留有存款、車輛等資產。

不過,客戶可以預先做好安排,委託自己信任的人,在不幸事故發生時遵照自己的指示來處理自己涉及香港的資產及財務,保障自己及家人,免除很多憂慮。 吳志強律師是首批在中國大陸獲取內地律師資格並獲准成為中國執業律師的香港居民之一,專注協助解決香港人涉及內地的法律問題。 另外, 授予「遺囑認證書」是發給遺囑中訂明的遺囑執行人。

內地法律資詢中心

換句話說,較年長的配偶之遺產通常會先傳給較年輕的配偶,而後者的遺產會根據法律作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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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目前,在香港設立數據中心不需要取得政府批准或申請任何牌照。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對於設立數據中心的機構的要求與一般商業機構大致相同,只需要有商業登記證即可。

首先,在香港辦理用於內地訴訟的香港證據文件公證;其次,在內地法院提起繼承訴訟,立案,開庭審理,作出判決,或者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做出調解書。

數據中心可設於大綱圖規劃作“商業”、“工業”、“ 其他指定用途(商貿)”、“其他指定用途(工業邨)”及“其他指定用途(混合用途)”用途的土地。 另一種方式是通過購入或租用商業大廈及公開市場上的商業樓宇或其他土地或樓面做數據中心之用,但是即便如此,仍需確定相關地契中的土地用途限制是否允許該大廈用作數據中心。 除了以上原則,不動產的權益亦可能受默示信託原則,逆權管有原則,或其他情況影響。 正文提及的三個原則為較常見的情況,而非全部情況。

首先,在香港通過律師樓辦理遺囑查詢(如果死者的遺產在香港辦理過遺產承辦並取得遺產承辦書,則不需辦理遺囑查詢); 其次,在香港通過律師樓辦理司法部委託公證文書《親屬管理和遺囑狀況聲明書》; 再次,在內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最後,到銀行等機構領取遺產,或者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關於辦理國內繼承所需繳納的費用,可以肯定的是,內地暫時沒有實行遺產稅。

申請人於填妥申請表後,還需要前往稅局,先繳納相關稅項或辦理免稅申請,完成並取得相關證明後,便可返回房產登記中心,申請物業繼承轉名。申請人必須備齊所有文件,相關部門才會辦理繼承手續,相關資料包括個人和家庭成員資料、內地物業房產證明、屋主遺囑、死亡證、與繼承人的關係證明等,都必須齊備。此外,最好是預備好家庭關係圖,讓內地律師可知悉各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定繼承權,如相關申請沒有任何爭議,程序無需經法庭處理,過程會相對簡單。如其中有具繼承權的人身處外地,亦需要提供外地的公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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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即使繼承人為香港居民,仍需遵循內地法律程序辦理動產繼承,而這往往需要專業法律文件與公證支持。 第一步:確認繼承資格與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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